(經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第一屆教職工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院民主政治建設,規范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依法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充分調動教職工的積極性、創造性,促進我院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高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暫行條例》以及河北省教科文衛體系統職工代表大會工作規程有關文件,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是教職工行使民主權利,民主管理學院的重要形式和基本制度。
第三條 教代會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在院黨委的領導下行使職權。正確處理國家、集體、教職工三者關系。保障和發揮教職工在參與學院重要決策、維護合法權益、監督學院工作等方面的權利和作用。
第四條 教代會實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職 權
第五條 教代會在本院范圍內行使下列職權:
1、審議建議權。聽取行政工作報告,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財務預決算、教職工隊伍建設以及其它有關學院發展的重大問題,并提出意見。
2、審議通過權或否定權。審議通過學院提出的院內人事、分配、聘任、考核制度和與教職工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經教代會審議通過后由院長頒布實施。
3、審議決定權。審議決定教職工福利費使用原則、辦法,以及其他有關教職工福利項目。
4、評議監督權。監督評議學院中層以上領導干部。
第六條 院長要定期向教代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和建議,認真對待教代會的有關決議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會行使民主管理職權,充分發揮工會在學院建設與發展中的積極作用。
第七條 教代會要尊重和支持學院黨政領導行使指揮和管理職權,教育教職工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責任感努力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章 教職工代表
第八條 教代會的代表人數為全院在職總人數的百分之十左右。代表以基層分會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凡享有公民權的教職工均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代表的構成,既要照顧到學院各方面的人員,又要充分體現學院以教學為主的特點,教師代表一般不少于代表總數的百分之五十。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到期改選,可以連選連任。代表受原選單位教職工的監督,必要時原選單位可以依照規定的程序撤換、更換或補選本單位的代表。代表調出學院,可由調出單位另行補選。代表院內調動,保留代表資格。代表任期未滿退休,其代表資格自行中止,如因工作需要,可列席會議。
第九條 教職工代表的權利
1、在教代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權按規定程序,提出提案和議案。
3、有向學院領導和有關部門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參加對教代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的檢查和督促的權利。
4、有權對學院和教代會工作進行審議、批評和建議,對學院各級領導干部有評議和監督權。
5、有權抵制各種不正之風并提出處理意見。
6、因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受到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時,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訴、控告。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的義務
1、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能力。
2、積極參加教代會活動,認真執行和宣傳教代會各項決議,完成教代會交給的各項任務。
3、認真履行代表職責,積極參政議政。密切聯系群眾,認真聽取和正確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帶領群眾支持學院工作,積極參加改革。
4、遵守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和學院各項規章制度。做到教書育人,服務育人,為人師表,在兩個文明建設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一條 教代會在開會期間,根據需要可邀請有關領導干部、教職工、學生及其他人員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不實行常任制。
第四章 組織制度
第十二條 教代會每四年一屆,如遇特殊情況,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每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會表決必須有全體代表半數以上通過為有效。遇有重大問題,經黨、政、工領導聯席會議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議,可召開臨時代表會議。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開會,應向代表說明,取得多數代表的同意。
第十三條 召開教代會時,選舉大會主席團主持會議。主席團成員由大會籌委會提名,經代表醞釀通過。大會主席團成員由學院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教學科研人員應占一定比例。
主席團選舉執行主席一人、秘書長一人。
大會主席團的主要職責是:審議大會議題,并提請大會通過;組織、主持大會;聽取和討論代表對各項議案的審議意見,對議案進行修改;草擬大會決議和決定;處理大會期間其他重要問題。
第十四條 教代會閉會期間設立教代會常設主席團作為教代會的領導機構。常設主席團由上屆主席團根據實際需要提出建議人選報黨委審查,并提交本屆教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常設主席團成員必須是教代會正式代表,由學院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黨政工團主要領導干部,教學科研人員應占一定比例。
常設主席團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秘書長一人。
常設主席團的職責是:負責大會的各項籌備工作;組織、主持會議及處理大會閉會期間其他問題;協商處理教代會閉會期間臨時出現的屬于教代會職權范圍內的其他重大問題,如聽取黨政部門有關校務公開的情況通報;根據部署在教代會內對干部進行民主評議;根據教代會授權,對有關議案個別條文進行修改、補充;聽取專門工作委員會的工作匯報,研究處理相關意見和建議等。
常設主席團會議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
第十五條 教代會各代表團既是學院教代會的組成部分,又是教代會的組織形式,參與學院的民主管理與民主監督。教代會各代表團要通過民主形式選舉團長、副團長。在閉會期間遇有重要問題,由院工會組織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履行工作職責。
第十六條 教代會的議題,應根據學院的中心工作和群眾迫切關心的問題,廣泛聽取教職工的意見,經大會主席團審議確定。
第十七條 對教代會的決定和提案,有關部門要認真執行。教代會各專門委員會應對有關提案的處理進行檢查督促,并將處理情況向下次大會提出報告。教代會的工作應向教職工公開,接受群眾的監督。
第十八條 教代會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門工作委員會或舉行有關人員的專題會議,其任務是對教代會要討論的重大問題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檢查有關部門貫徹教代會決議和處理提案的情況以及大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 工作機構
第十九條 學院工會委員會承擔教代會工作機構的任務,在院黨委的領導下,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以下工作:
1、做好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會方案和主席團人選建議名單,經黨委批準后,召開大會。
2、大會閉幕期間,組織代表團及專門工作委員會活動,傳達貫徹大會精神,督促檢查大會決議及提案的落實。
3、大會閉幕期間,遇有重要問題,可召集代表團正、副團長會議,必要時可按規定的程序,召開臨時代表會議。
4、向代表和教職工群眾進行宣傳教育,保障他們的民主權利,接受他們的申訴。
5、處理教代會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制度如遇上級有關規定做出調整時,將通過教代會采用一定的民主程序進行修改和補充。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由院工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經教代會通過后實施。(工會)